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哈尔滨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 期限不超过6个月
2009-07-17 10:40:24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黑龙江新闻网讯 据生活报报道,16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为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日前,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和哈尔滨市地税局联合下发通知,对经审核认定为“困难企业” (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年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缓缴失业、医疗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本次列入享受扶持政策的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10月-2009年2月期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但已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社会信誉良好的企业。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