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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醉路虎”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捕 为黑龙江首例
2009-08-13 08:19:48 来源:生活报  作者:高中华 夏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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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据生活报报道,12日,记者与鸡西市公安局副局长赫崇新取得联系获悉,鸡西市人民检察院12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张喜军。张喜军成为黑龙江省因交通肇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捕第一人。

  鸡西市公安局侦查查明,8月5日18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张喜军酒后驾驶越野车行至鸡西市沿河北路路口处,先将一女孩右腿刮伤,后又倒车将另一女孩右脚轧伤。张喜军不仅没有顾及他人制止,在其车周围都是行人的情况下,反而开车加大油门继续向前行驶,致使行人生力军当场死亡、行人刘凤芹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4名行人受伤的恶性后果。

  鸡西警方依法认定,张喜军无驾驶执照并酒后驾车,在撞伤两人且其车周围都是行人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终止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观方面明显表现为故意。

  11日,鸡西警方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张喜军。12日,张喜军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鸡西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参照成都南京案例提请批捕

  对于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将犯罪嫌疑人张喜军提请批捕,鸡西市公安局宣传科科长、新闻发言人张庆伟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以这种罪名提请批捕是否参照了国内其他几起性质恶劣交通肇事的处理方式?

  张庆伟:犯罪嫌疑人张喜军涉嫌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同时参照了成都的“孙伟铭醉驾”案和南京“6·30”车祸等类似案件后,警方以张喜军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检方提请批捕。

  社会学者曲文勇:警示意义巨大

  黑龙江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曲文勇说,中国已经进入到汽车时代,但是从法律等方面显然还没有做好配合。酒后、无证驾车等经常出现,而个别人更是潜意识中认为“交通肇事大不了多赔点钱”,所以有恃无恐,致使交通肇事演变成公共事件,也就出现了因交通肇事而被判死刑的看似特殊的司法个案。

  “透过事件本身,我们会看到,警示的意义是巨大的,面对越来越多的醉酒驾车并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事件,通过对犯罪者施以刑罚达到警示及教育世人的目的,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曲文勇说。

  民强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接伟:醉酒肇事可界定为主观故意

  交通肇事罪何以上升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的定罪标准是否准确?记者采访了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接伟。

  段接伟说,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喜军深度醉酒驾车冲入夜市,完全无目的的撞死撞伤群众,在客体上满足了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张喜军驾车冲入闹市,使得群众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突然面临这一巨大的危险情况,其危险程度与爆炸、放火等危险方法的危险程度相当。

  再从主观角度进行分析,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尽管张喜军自称其在犯罪时已完全不省人事,并非故意撞人等,但仍应认定为故意,其原因在于,机动车驾驶作为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必须取得驾驶执照并经审验合格方可驾驶上路,同时酒后驾车作为一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张喜军在明知道自己没有驾驶执照的情况下,过度饮酒,其应该很清楚地知道这种情况下驾车的危险程度,然而其仍然在深度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因此在主观上认定其为故意是正确的。张喜军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刑法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因此公安机关以此提请逮捕符合法律的规定。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