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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现城乡统筹 不需垫付医疗费
2009-08-14 09:38:14 来源:东北网  作者: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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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3日讯 (记者 印蕾) 记者从13日召开的哈尔滨市敬老院整合建设和医疗救助经验交流会上了解到,《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在哈尔滨市6城区实施,该《办法》取消了救助起付线,把按病种救助改为住院救助,实行城乡统筹,“一站式”同步结算,今后哈尔滨市6城区的困难群众到医院看病不需先行垫付医疗费。

  据介绍,该《办法》只适用于哈尔滨市的6个城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目前哈尔滨市对城镇、农村困难群众实行分别救助,城市医疗救助起付线为1000元,农村医疗救助起付线为500元,大病救助病种为12种。新办法整合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统一为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实行统一标准;取消救助起付线,把按病种救助转变为住院救助,并提高救助额度;对重大疾病分类救助,适当提高实际自负医疗费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各级政府对困难群众给予全额参保参合救助;确定市第四、第十医院两个医疗机构参与优惠救助;对五类无需住院的日常救助对象提高补助标准,给予分类限额医疗补贴自行就医;增加慈善救助。

  新办法规定,哈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的困难群众只需持相关证明到定点医院住院就诊治疗,就可获得相关救助,并可以享受挂号费、诊查费、处置费等减免优惠,对26种外科疾病实行单病种给予优惠。在定点医院实行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救助“一站式”同步即时结算,定点医院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后由区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院结算。

  同时,新办法还规定,各市、区慈善总会应设立慈善医疗援助专项基金,与医疗救助相衔接,对患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先天性心脏病等病种,经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困难群众实施援助,该援助系一次性援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

  据悉,该办法出台后,全市将有15万困难群众受益。今年年底前,呼兰区、阿城区和十县市的医疗救助细则将陆续出台,届时预计将有34.9万困难人群受益。市民政部门表示,医疗救助金本金年度支出要达到90%以上,最大限度地扩大医疗救助受益面。

  附:

  五类日常救助对象补助标准:

  A类 家庭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义务人的“三无”家庭,每人每年200元;

  B类 家庭为无劳动能力且无收入的家庭,每人每年200元;

  C类 家庭为无劳动能力仅有赡养费、抚养费、遗属补助费收入的家庭,每人每年140元;

  D类 家庭为无劳动能力,有除赡养费、抚养费、遗属补助费以外其它收入的家庭,每人每年140元;

  E类 家庭为有劳动力的家庭,每人每年100元。


   分类救助的重大疾病:

  A 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

  B 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

  C 严重传染病肝炎、肺结核

  D 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

  E 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

  F 脑中风急性期

  G 先天性心脏病

  H 重度精神疾病

  I 红斑狼疮

  J  强直性脊柱炎

  K 怕金森病

  L 严重烧伤

  M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N 艾滋病

  O 流行性出血热

  机构救助定点医院给予优惠的26种外科疾病:

  1、单纯性阑尾炎

  2、疝修补术

  3、大隐静脉曲张(单侧)

  4、结节性甲状腺肿

  5、乳房切除

  6、乳癌姑息切除

  7、胆囊切除

  8、胆道探查

  9、结肠癌姑息手术

  10、胃癌姑息切除

  11、混合痔

  12、肛周脓肿切开

  13、腋臭

  14、体表肿瘤

  15、包皮环切

  16、前列腺摘除术

  17、鞘膜积液

  18、睾丸固定牵引术

  19、股骨胫骨折

  20、胫腓骨骨折

  21、膑骨骨折

  22、肱骨骨折

  23、子宫肌瘤(妇科)

  24、卵巢囊肿(妇科)

  25、正常产

  26、剖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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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