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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院名称不得以大冠小 不能随意称“中心”
2009-08-25 09:07:38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衣晓峰 姚国峰 杨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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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25日讯 今后,全省各医疗机构的名称将进一步规范,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要报省卫生主管部门核准。记者24日从省卫生厅获悉,黑龙江省将开展对医疗机构的审核校验,将重点审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规章制度的落实等五大内容。

  据介绍,此次审查将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以及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者,将不被核准。黑龙江省卫生部门要求,不得以卫生部《诊疗科目名录》以外诊疗项目作为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以大冠小,超越医疗机构级别限制和行政区划范围冠名。如有“黑龙江”、“全省”、“省”、“东北地区”等字样以及跨地、市地域名称的、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要报省卫生厅核准。以“红十字会”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应经省红十字会签署意见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同时,黑龙江省还将进一步实施负性事件预警监测机制,对不良积分达到或超过一定分值的,登记机关将予以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内,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诊、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对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卫生部门将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完成相关的文书后,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