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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供热室温标准拟提至18℃ 开始网上征求意见
2009-09-16 23:36:56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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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调查 
  在供热期内居民居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8℃,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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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具体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到 xinshh2004@sina.com 或者通过邮局寄送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 26 号省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城建处,邮编 150001
  投票时间: 9 月 17 日 —9 月 29日

  东北网9月16日讯 针对黑龙江省城市居民关于提高法定最低温度的意见比较集中这一情况,省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拟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建议,即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居室内温度不低于18℃,有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全天24小时不间断供热。”并从9月17日至9月29日,通过东北网进行网上征求意见。如有具体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到xinshh2004@sina.com或者通过邮局寄送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26号省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城建处,邮编:150001。

  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从总体上看,2005年4月条例重新制定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供热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条例,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加大对居民供热的投入力度,加强供热管理,供热质量逐年提高,城市居民对城市供热工作总体上是满意的,但在检查中,城市居民关于提高法定最低温度的意见比较集中。针对这一情况,在客观准确评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论证,省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拟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条例的建议。建议主要内容: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居室内温度不低于18℃,有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全天24小时不间断供热。”

  主要依据和理由:

  一、与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保持一致。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要求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设计温度应当不低于18℃,在此情况下,最低温度16℃的规定已经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

  二、满足对广大人民群众对供热温度的需求。在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检查活动回收的用户调查问卷中,认为理想温度为20℃以上的占83.1%,认为理想温度为18℃-20℃的占12.2%,认为理想温度为16℃-18℃(含18℃)的占4.7%。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供热温度应当从原来“冻不死人、冻不坏人”的标准,向提高居民采暖舒适度、改善居民生活质量转变。

  三、从以往实践经验上看,小幅调整宜于执行。1996年8月出台的条例规定,居民居室温度昼夜不低于16℃,2005年4月重新制定时,将这一温度进行了小幅调整,即将全天部分时段(15个小时)提高到18℃。从实施情况看,得到了广大供热企业的接受和执行,运行平稳。因此,这次修正,也采取审慎的态度,只进行小幅调整,即将上次修订未提高的部分时段(9个小时)提高到18℃,按全天24小时平均,仅提高0.75℃。

  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步伐加快,为提高温度奠定了基础。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目前,全省集中供热率已达50%左右,按照省政府“三供两治”工作目标,集中供热率到2010年达到65%,到2012年达到69%。从目前供热现状看,我省居民供热面积80%以上已达到全天24小时在18℃以上,这都是提高规定温度的基础。

  五、参照其他省、市的规定。2004年的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和2005年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以及北京市供热办法(草案)均规定供热最低温度为18℃。另外,俄罗斯2006年颁布实施的《市政服务准则》规定,居室供热温度标准为18℃。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