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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10月1日启用就业失业管理新办法 三类人需换证
2009-09-23 09:36:37 来源:生活报  作者:王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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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据生活报报道,记者22日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启用了《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取代了原来的《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两证”变“一证”

  据了解,新《办法》启用了《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取代了原来的《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变“两证”为“一证式管理”,将失业登记与就业登记有机衔接,将使哈市的失业登记和就业登记实名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可记载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情况。

  持证人员

  可享受免费职介

  根据《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可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失业登记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失业登记注册后,免费发给失业人员本人。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可在哈市获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咨询指导、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进行灵活就业的,签订《灵活就业协议》后,“4050”人员可申请社保补贴60%补助;非“4050”人员可享受30%补助。


 

  三类人员

  需10月1日后换证

  根据《办法》规定,以下三类人员应于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持原证件、身份证、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到户口所在社区换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现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或只持有其中一种证件,已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失业人员;持有《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或只持有其中一种证件,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陆续期满的失业人员。

  可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办法》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

  (一)从各类学校毕(肄)业后未就业的。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因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灵活就业转失业的。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六)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各区、县(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中,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九)其他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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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