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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办详解热费收取规定 1.2米以下阁楼空间不收热费
2009-10-14 16:44:25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胡占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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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4日讯 什么样的阳台需要缴热费?阁楼热费的面积如何计算?2009—2010年度供热期马上开始,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一系列热费收取问题,记者昨天采访了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

  据介绍,居民住宅套内使用面积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对于阳台供热面积的计算,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有关规定,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使用面积之中;阳台内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相连,即没有门、窗等隔断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面积之中。

  在供热期间进户的用户,热费又该如何计算?对此,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建住宅在供热期前进户的,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等单位应向住户收一个供暖期的费用;新建住宅在供热期间进户的,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等单位可以按实际供热月向住户收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中,15天(含15天)以内,收半个月热费;15天以上,收一个月热费。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