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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五七工”“家属工”养老金每月可领413元
2009-10-15 15:57:15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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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黑龙江省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工作已于13日起进入审批阶段,这部分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于年底前发放到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进行了解答。其中包括纳入人员须具备四个条件,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地不一致时由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进行申报,纳入人员死亡后可得丧葬补助金退还部分缴费余额,不足六十岁“五七工”、“家属工”如自愿缴费也可参保。

  细则明确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2009年7月1日前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10000元标准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的标准缴纳。

 
  【新闻报道】

  【新闻背景】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一些城镇企业及相关单位根据当时生产经营情况和用工制度,未经劳动部门批准自行招用了一些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家属;后期各地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由系统、企业或街道自行组建了一批“五七厂”、“家属厂”,进一步吸纳一些城镇职工家属以及其他未就业人员参加生产劳动,这些人员同样也都没有经过劳动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工计划,属于企业自主用工。区别于国家正式招用的其他职工,根据其工作性质及当时的身份,这些人员被统称为“五七工”、“家属工”,个别行业还根据本行业特点将这些人员称为“会战家属”、“三化工”,等等。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这些人员由于未被劳动部门正式招工录用、没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没有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经省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我省将符合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相关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413元/月(含45元/月御寒津贴)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随今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而调整。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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