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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五七工家属工年底前可领养老金 纳入须具备四点
2009-10-15 17:51:41 来源:东北网  作者:周铃芝 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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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4日讯(实习生 周铃芝 记者 印蕾)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黑龙江省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工作已于13日起进入审批阶段,这部分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于年底前发放到位。围绕上述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赵志刚进行了解答。

  纳入人员须具备四个条件

  赵志刚介绍说,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一)通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三)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四)2009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

  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地不一致时由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进行申报

  针对部分群众提出的“其在我省辖区内现户口所在地与原从事‘五七工’、‘家属工’工作地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赵志刚介绍说,许多“五七工”、“家属工”年老后投亲靠友搬离了原工作地,并在我省境内其它地方取得了城镇户口,这部分人员应回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申报。这是因为这部分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时,涉及到地方政府或企业给予缴费额度20%的补贴,因此确定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是该人的养老保障责任主体,由最后一个用人单位进行申报。此外,中直行业的“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补助资金由中直行业企业承担。一些七十年代中后期由城镇进入乡镇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如果目前仍然具有城镇户口,符合黑人保发[2009]36号规定的条件,也可以参照执行,但应在后期集中申报审批。

  纳入人员死亡后可得丧葬补助金退还部分缴费余额

  针对有群众提出纳入人员死亡后剩余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金如何发放的问题,赵志刚解释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死亡后,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后个人缴费部分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丧葬补助金,标准与其他参保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一致,目前数额为2200元。

  不足六十岁“五七工”、“家属工”如自愿缴费也可参保

  根据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年龄要满60周岁以上。针对有群众提出“不足六十岁能否纳入”的问题,赵志刚解释说,规定被纳入人员年龄要满60周岁以上,主要是根据“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工作时间一般在1980年以前这一时间点确定的。但对于确实能够找到本人从事“五七工”、“家属工”工作确凿证明的年龄不足六十岁的人员,如果本人自愿按照相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由于该种情况为特例,需要在大批“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工作结束后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对于暂时无法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未能进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在其找到相应证明材料后依然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2009年7月1日起为其补发基本养老金。

  新闻背景:什么是“五七工”、“家属工”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一些城镇企业及相关单位根据当时生产经营情况和用工制度,未经劳动部门批准自行招用了一些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家属;后期各地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由系统、企业或街道自行组建了一批“五七厂”、“家属厂”,进一步吸纳一些城镇职工家属以及其他未就业人员参加生产劳动,这些人员同样也都没有经过劳动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工计划,属于企业自主用工。区别于国家正式招用的其他职工,根据其工作性质及当时的身份,这些人员被统称为“五七工”、“家属工”,个别行业还根据本行业特点将这些人员称为“会战家属”、“三化工”,等等。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这些人员由于未被劳动部门正式招工录用、没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没有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经省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我省将符合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相关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413元/月(含45元/月御寒津贴)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随今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而调整。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