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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供热新政策开始陆续执行 计量收费等关键词解读
2009-10-16 07:35:48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谭启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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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6日讯15日,哈尔滨市供热办公布市、区供热服务监督电话,市民遇到“冷屋子”等问题可直接拨打电话投诉。今冬供热期,计量收费、热费明补、减免条件等系列试点或新政策开始陆续执行。开栓在即,市供热办负责人对今冬供热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权威解读。

  热费:实现“暗补变明补”

  由于今年煤炭价格与去年价格基本持平,哈尔滨市继续实行去年的煤热价格联动政策。目前哈尔滨市热价标准为:居民用户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40.35元收取,非居民用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44.49元收取。城市居民住宅供热的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用热的阳台面积及供热的公共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使用面积之中。阳台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相连,没有隔断,没有门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面积中。

  与往年比,今冬热费最大不同在于,将实现“暗补变明补”,在原标准、原渠道、原报销对象“三个不变”的原则下,由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缴纳热费,供热单位直接向热用户收缴热费。待市政府相关政策出台后,将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热费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个人。职工先行垫付的热费,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补发到位。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

  减免:“七种人”需提供证件

  哈尔滨市“七种人”热费补贴每年审批一次,热用户需将材料提供给供热单位,由供热单位负责录入供热保障审批系统,由相应认定部门进行认定。按照供热保障对象不同,需相应提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证、低保金领取存折;《在乡复原军人定补领取证》或《残疾军人证》或《三属定期抚恤金额领取证》;《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已进行失业登记正在领取失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经批准企业关停批复件(复印件),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或政府对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批复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身份证。

  室温:按老条例不低于16℃

  由于《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没有修改完成,目前哈尔滨市供热室温仍然按照原规定执行,在供热期限内(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4月20日),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可向供热单位投诉,对于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或法定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哈尔滨市法定室温监测部门为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所(珠江路5号、电话82311584)。供热单位在接到市民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提出处理方案。用户投诉之时起72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

  供热服务监督电话

  市政府:12345

  市建设系统:12319

  市物业供热集团:

  53917373(昼)53917350(夜)

  道里区供热办:84502319

  道外区供热办:88944375

  南岗区供热办:82708055

  香坊区供热办:87932711-877/836(昼)87932711-811

  松北区供热办:88080677

  平房区供热办:86520647

  呼兰区供热办:57371328

  阿城区供热办:53745000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