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网讯 10月21日,记者在大庆市民政局获悉,10月起,抚恤金标准在2008年基础上上调15%,大庆市6000多名优抚对象待遇提高。
据大庆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第16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第19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
军人、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若因战、因公受伤或因病而导致残疾,都可根据残疾等级,享受抚恤金。
工作人员说,此次调整,均按2008年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提高了15%,如今,伤残抚恤金最高为26080元/年,比过去提高了3400元,最低2480元/年,提高了320元。
10个等级伤残抚恤金标准为:一级:因战26080元/年,因公25250元/年,因病24430元/年;二级:因战23600元/年,因公22360元/年,因病21530元/年;三级:因战20700元/年,因公19460元/年,因病18220元/年;四级:因战16970元/年,因公15320元/年,因病14080元/年;五级:因战13250元/年,因公11590元/年,因病10760元/年;六级:因战10350元/年,因公9800元/年,因病8280元/年;七级:因战7870元/年,因公7040元/年;八级:因战4970元/年,因公4550元/年;九级:因战4140元/年,因公3310元/年;十级:因战2900元/年,因公2480元/年。
今年,还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了15%。
调整后,城镇:烈属794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711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6690元/年;农村:烈属476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455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4350元/年。
此外,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金标准也提高了,而且提高幅度均大于15%。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金由每年的15720元提高至18080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金由14100元提高至18080元,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金由4680元提高至7820元。
工作人员说,抚恤金按季度发放,本季度末,优抚对象就能领到提高后的抚恤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