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地方新闻  >  齐齐哈尔
搜 索
齐齐哈尔九类人可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2009-11-02 09:20:26 来源:东北网-齐齐哈尔日报  作者:于 童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齐齐哈尔11月2日讯 为了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工作,齐市进一步明确了发放和管理的相关事宜,经申请审批后获得《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凭证今后可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据介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共有9类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可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9类人群包括,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人员;从企业、机关、事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低保人员;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申领人员需带相关证件交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上报至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审核无误的报县(市)区级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复审。经审核合格人员将获得《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据了解,《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编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定执行,证书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年龄,期间更换、补发时,证件编码不得变更。《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行使用。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自主就业的,由劳动者本人保管。对中央、省直属企业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按属地化管理。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享受相关政策期限未满的可继续使用《再就业优惠证》,政策享受期满后,《再就业优惠证》自动作废,并可申请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注明已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