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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将对2008年底前出台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2009-11-03 10:42:33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樊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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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近日下发通知,决定对哈尔滨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科学发展和法制统一原则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

  据悉,此次清理旨在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将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遵循“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将对2008年底以前哈尔滨市出台的现行地方性法规提出清理建议,对2008年底以前市政府发布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

  据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和意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限制企业法定权利、违法增加企业义务或者变相增加企业负担的等等。

  其中,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和文件内容主要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对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的行政许可限制了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或者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等等。

  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和文件内容主要有: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不公平待遇的: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歧视性政策市场准入和不公平待遇的;限制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造和重组的;针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收取费用的;指定经营、购买、使用本地产品的等等。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