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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提至260元/月
2009-11-05 10:00:59 来源:东北网-牡丹江晨报  作者:于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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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5日讯  4日,记者从市人事局福利科了解到,日前,牡丹江市正式将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218元提高到260元。新标准从9月1日开始执行。

  其中,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遗属,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局)级以上人员的遗属(含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社会治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可在享受牡丹江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工作人员的遗属,可在牡丹江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上述各类遗属是孤身一人者,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在享受上述增加标准的基础上,还可再增加10%。

  据悉,牡丹江市为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困难的遗属发放补助已有40多年。根据相关规定,遗属补助由死者原工作机关予以发放,在1998年,我省又出台相关文件,要求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要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近几年,牡丹江市不断提高遗属生活困难的补助标准,由最初的每人每月几十元钱,提高至现在的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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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包括: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上述人员,以与死者在同一个户口为准,遗属补助发放标准不可超过死者生前工资。

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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