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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费“限量”发票隔天取续税务部门介入调查发票问题
2009-11-20 07:28:5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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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0日讯 黑龙江晨报报近日刊发的《燃气费“限量”发票隔天取》报道,引起很多松北区、呼兰区燃气用户的关注,他们纷纷发出质疑,该公司是否逃交了一部分税款?目前,哈市呼兰区税务局已对此事正式展开调查。

  家住哈市松北区的刘先生表示,他是去年搬到松北区居住的,第一次去黑龙江天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前进家园收费点交费时,工作人员只给他开具了手写的收据,当刘先生索要正式发票时,工作人员表示收费点开不了,交费人必须自己到呼兰区总公司领取。从收费点到总公司得坐一个多小时的公交车,刘先生实在折腾不起,只好放弃。几个月后,当刘先生再次到前进家园收费点交费时,工作人员还是给他出具了手写的收据,被告之正式发票还得去总公司开,但工作人员可以帮用户开完拿到交费点,过几天再来取。刘先生表示,几百块钱的燃气费都交了,用户想要发票怎么就这么难?手写收据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我们想讨个说法都没有依据。

  哈市松北区很多燃气用户在交费时都有过和刘先生一样的遭遇,他们气愤地说,燃气公司的这种做法就是折腾用户,如果用户实在折腾不起,发票也就不要了。如果很多用户因此放弃索要发票,燃气公司不就可以少交很多税款吗?

  经调查,黑龙江天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哈市呼兰区,周边松北区、呼兰区和利民开发区的6万多户燃气费都由该公司收取。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哈市呼兰区税务局法规科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该公司是2004年3月注册登记成立的。税务局主管领导得知此事后非常重视,已经责成利民税务所稽查人员开展调查,如果该公司确实存在推延开具发票问题,将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还将调查该公司是否存在偷逃税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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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