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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 参合农民报销比例每年提2%
2009-12-04 08:13:1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张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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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4日讯 2日,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明年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将达到98%,为了让更多农民享受到更大的优惠政策,黑龙江省调整了补偿方案,提高了受益率。

  记者从省卫生厅农村处了解到,明年开始黑龙江省新农合筹资水平将提高到150元,其中中央补助60元,黑龙江省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农民个人缴费将分成两个标准,原则上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的,按40元的标准收取;6000元以下的,按30元的标准收取。考虑到各地农民工参合的实际,今年农民个人缴费的收取时间可以延长到春节前。

  明年,黑龙江省对连续参合的农民将在报销比例上给予提高,原则上每年增加2%以上,5年一个循环。

  省卫生厅要求,全省各地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编基层部分)全部纳入黑龙江省新农合《用药目录》的报销范畴。

  按照国家要求,乡村两级医疗机构要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编基层部分)。为此,黑龙江省要求各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要按照当地补偿方案规定的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若使用黑龙江省新农合《用药目录》但不是国家基本药物中的药品,其报销比例要比国家基本药物降低2~5%;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若使用在国家基本药物和黑龙江省新农合《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将不予以报销。

  据省卫生厅农村处负责人介绍,明年黑龙江省新农合的省、市定点医院将全部实施即时结报工作,全省各统筹地区县域外就医实施统一补偿标准,即县域外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30%,封顶线为3万元,起付线为500元。农民到县域外县级以上没有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按15%予以报销,封顶线1~2万元,起付线500元。农民经省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级或其他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仍按照30%,封顶线3万元,起付线500元的标准予以报销。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