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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民异地发生急诊住院费用将按规定予以报销
2009-12-10 09:03:05 来源:东北网-鹤城晚报  作者:徐晶 沈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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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0日讯 记者9日从齐齐哈尔市医保局获悉,为了保障市民在异地突发急症就医方便,我市医保局出台新的医保政策,在异地市民发生急诊住院,医保部门将按规予以报销费用。

  记者了解到,如果在异地发生急诊住院可在就近的乡(镇)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诊。在入院后3日内向市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电话申报办理登记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其在异地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核销。因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条件限制或个人意愿等原因,未经医疗保险经办部门批准转诊转院,自行到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核销。

  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急诊经抢救治疗后,如病情稳定且能乘车返回我市,须返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否则,其后期所发生的异地医疗费用不予核销;如病情原因不能返回我市且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须在转院3日内向市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电话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急诊住院治疗终结后,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办理费用核销手续,由医疗保险工作人员对参保人员提供的报销材料进行审核,如确认属于突发急诊住院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费用,按我市《单病种定额结算标准》予以核销费用;如不属于突发急诊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核销。

  据悉,在报销相关费用时,需要出示门(急)诊医疗手册;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红色印章);住院费用清单(电脑打印);出院结算收据(电脑打印正规票据);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手册;由患者或其亲属书写的突发急诊情况说明;发病当地派出所或居委会证明;本人往返车票、机票(车票仅作本人旅程证明,此票据不予报销);身份证复印件。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