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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打供热维权官司成本高程序繁琐 宁挨冻也不讨热
2009-12-18 07:08:07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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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8日讯 1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解释,明确了“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的具体计算,这是我省首条立法应用解释。我省有关法律人士认为,虽然条例解释的通过对市民供热维权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百姓打供热维权官司仍然面临着检测成本高、程序繁琐和缺乏政府支持等难题。

  签合同难

  难在供热单位拒签

  “供暖用户维权难,归根结底在于供热与用热双方没有签订有效的合同。”黑龙江援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张中闻表示,居民和供热企业、物业公司或开发商都需要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对于居民,如果不签订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就会出现举证难、双方解释相差太大等问题。而热商品卖方拒不签合同,明显存在“短斤少两”之嫌。

  供热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一种合同。首先明确了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以按照一般民事争议解决方式,百姓打供热维权官司有以下三个途经:一是双方进行协商,二是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三是向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张中闻认为,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这一条规定本身就有疏漏,因为它没有规定当用户交纳热费,要求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拒绝时应承担什么责任。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06年9月,哈尔滨市供热办曾发出通知,要求各供热企业、供热单位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逐户签订《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

  2008年10月,哈尔滨市政府又下发方案,紧急督促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签订供用热合同。然而,哈市供用热合同制度推行3年多来,只有2006年签订了30%左右,今年几乎没有供热单位主动与用户签订合同。而对于供热企业不与用户签合同的现象,作为供热主管部门尚无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签订供热合同,是对供热单位与居民双方权益的保护。如果享受不到热,市民可依此维权;而对于供热部门,发现居民欠费,也可讨回。

  张中闻说,现实生活中,一些百姓有一个误区,认为不签书面合同就不能正常维权,实际上不是这样,根据《合同法》规定,用户只要交纳了热费,双方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供热企业同样必须履行供热条例中所确定的义务。比如在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居室内温度不低于18℃,这是必须保障的;供暖期限每年10月20日到次年4月20日,也是不能随意缩短的。

  取证难

  难在谁为百姓“撑腰”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供热不达标,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并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热用户。供热单位既未采取改正措施又不履行赔偿责任的,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既然有规定,为何热用户投诉多、讨要热费者少呢?记者调查发现,取证难、程序多、时间长等困难,让很多居民选择了退却。

  记者了解到,按照有关规定,要想讨回热费,首先要拿到室温不达标的证据。2006年,哈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开展了专业室温检测的业务。但在已过去的三个供暖期,共为350余户居民进行了室温检测,几乎所有检测报告都显示不达标。然而供热单位却认为,检测结果只能证明检测时段的室温不达标,想索要全天的赔偿,必须拿出全天各时段都不达标的测温数据。由于检测费用谁来承担、检测结果能证明多长时间室温不达标等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规定,致使“讨热”居民手中空有权威检测结果,很难讨要到合理说法。

  据“讨热”市民栾先生夫妇讲,检测室温一次要花80元钱,谁检测谁花钱。很多想检测的居民都遇到这样的难题。栾先生夫妇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按两个小时测一次室温计算,要想证明全天室温不达标,得花费960元,即使讨回了当天热费,也肯定得不偿失。

  张中闻律师称,目前哈市对测温时段应该确定为多长时间,还没有具体规定。

  诉讼难

  难见供热纠纷对簿公堂

  近年来,供热单位一直在向热用户宣传“热是商品”,既然“热是商品”,交易应当公平,如果“缺斤少两”就应得到赔偿。但对于市民这一合理诉求,有多少人能得到赔偿,又有多少纠纷是在法庭上解决的呢?

  “我们不求追究供热单位以及其他部门的责任,只希望能度过一个温暖的冬天。可是现在,我们连到法院立案的机会都没有!”采访中,一些“讨热”市民告诉记者,目前哈市司法部门对百姓供热维权官司是既不立案,也不下达裁定,把他们都“退出去”了。

  记者从哈市各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很少,多为供热部门起诉市民拖欠热费的,而市民作为原告起诉供热公司或物业公司的案件几乎没有。

  张中闻律师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规定,只要符合以下四项条件,法院就应给予立案。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符合条件);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条件);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条件)。对于热用户室温不达标起诉供热单位和物业公司所具备的立案条件,法院应该立案。

  哈市在2008年实行了供热保障金制度,即供热企业、单位按照不同的供热面积缴纳一定额度的供热保障金,专项用于对供热期间出现的弃烧弃管、不按时开栓、抢修不及时、温度不达标等问题进行赔付。居民出现室温不达标的情况,供热企业若“耍赖”拒绝赔付热费,有关部门将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赔给居民。

  但对于目前哈市共有多少供热单位到供热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又有多少家供热单位上缴了供热保障金,采访中,相关部门对此讳莫如深。

  百姓期待维权通道顺畅

  对相关部门“三个期待”

  采访中,“热是商品”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没有哪个市场像热商品市场这样存在如此不公平的“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垄断强卖”的行为,也没有哪种商品让消费者投诉如此难、维权如此难。

  张中闻律师认为,走司法程序,这符合“法治”精神。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这条道恰恰难以走通:取证费该由谁来付、测多少次室温才能认定供热不达标……这些在法理上不难解决的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和说法。客观结果只有一个:让人无奈继续住冷屋子,也不愿到法院去“讨麻烦”。

  而现今老百姓正常的三种维权途径行不通,目前唯一的解决出路就是对相关部门的“三个期待”:

  其一,供热单位应该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改变服务态度,质价相符,认真倾听百姓供热投诉,及时解决问题,而不是高高在上。

  其二,供热主管部门作为平衡供热单位和百姓之间利益的主管部门,应当起到居中裁判的作用,相关的法律、地方的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就应当是裁判的依据。

  其三,呼吁和建议司法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早介入,并给予这些“讨热”市民更大的支持和帮助,让他们都住上暖屋子。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