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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流动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2009-12-30 07:36:28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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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30日讯 明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将可以转移接续。29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正式下发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转移接续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此,哈尔滨市社保局副局长孙冬梅告诉记者,养老保险转移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也正在依据新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孙冬梅介绍,2007年,黑龙江省实行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了省内各地市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人力资源的省内流动障碍破除。而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跨省转移,需转入地养老保险机构接纳,方可实现,而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则无法转移。

  据悉,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路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