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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路虎案一审公开宣判 司机张喜军被判15年
2009-12-30 09:23:37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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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30日讯   29日上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喜军醉酒驾车致人伤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喜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被告人张喜军系鸡西市煤机厂高级钳工。今年8月5日晚,张喜军与朋友饮酒后,无证驾驶其妻单位的黑G96G17路虎越野车,驶入鸡西市鸡冠区夜市跃进街与沿河北路交叉路口处,先后刮碰两名行人,张喜军停车与其交涉。一民警途经此处维持秩序,并让伤者到医院检查后再作处理。此时,张喜军不顾夜市人群密集,快速启动车辆,车辆以每小时35.3-49.2公里的速度前行,撞倒围观群众及附近商贩多人,另有多人被人群挤倒致伤,车辆撞击商贩摊床和人行道沿停下。事故造成2人死亡、7人轻伤、16人轻微伤,张喜军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案发时,张喜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属醉酒驾车。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喜军与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喜军明知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醉酒后在人群密集的道路上驾驶车辆,造成2人死亡、7人轻伤、16人轻微伤,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6389元。被告人张喜军的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喜军无证、醉酒、在人群密集的道路上进行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致多人伤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张喜军系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有别于直接故意犯罪;在诉讼过程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真诚悔罪;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对张喜军表示谅解,对张喜军可依法从轻处罚。

  死者家属: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29日8时许,鸡西路虎案终于有了结果,面对法院的判决,两名死者家属对此表示,他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对于这一判决,死者刘凤琴的儿子朱荣海表示,公开开庭审理后,肇事者张喜军的亲属曾找过他们,最后经过双方协商,肇事者家属同意赔偿他们50万元。“母亲已经没了,法院怎么判肇事者,判多少年,我相信一定是有依据的,应该是公正的。”

  “审判前赔偿就已达成,但我一直以为肇事者可以判处无期。无论怎样,我相信法律。”死者生力军的妹妹生艳春表示,哥哥已经走了,只要嫂子和孩子能原谅肇事者,她也可以原谅。

责任编辑:黄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