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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法院推行廉政监察员制度 完善管理权制约监督
2010-04-12 14:52:11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王清源 李宏 王坤 常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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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黑龙江省法院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作为今年开展反腐倡廉建设“三项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各级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活动。切实把促进法院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

  在系统内开展“司法管理年”活动,省法院按照《廉政准则》要求,进一步完善对司法管理权和行政管理权的制约监督,重点防范法院党员领导干部对案件审判权、案件监督权、干部任用权、资金管理权、工程发包权的滥用,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审判纪律规定、不当干预审判活动的问题,利用职务之便在司法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问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

  省法院全面推行廉政监察员制度,规范廉政监察员的职责权限、完善相关的工作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对《廉政准则》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省法院还采取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形式,将廉政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同领导干部的奖励惩处、提拔晋级直接挂钩。

  省法院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凡是法院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由于领导和监督管理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有其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