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11日讯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哈市拟制定《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今日,哈市政府法制办网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撒落建筑垃圾的,每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滞留车辆。超高、超载、密闭不严的运输车辆不得驶出工地,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依法滞留装载机械。
未及时清运 建筑垃圾罚5万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建筑垃圾,超高、超量装载车辆不得驶出工地,违规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依法滞留装载机械。
此外,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出入口进行硬铺装,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施工单位应当将运输车辆车厢外侧和轮胎清理、清洗干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
沿途撒落建筑 垃圾罚1000元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承运经核准排放的建筑垃圾;承运未经核准排放建筑垃圾的,每车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轮胎未清洗干净,污染道路的,每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车辆。故意在城市道路上倾倒垃圾损毁路面的,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罚。
此外,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运输,封闭严密,不沿途撒落;运输过程中沿途撒落建筑垃圾的,每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车辆。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每车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滞留运输工具。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有超过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沿途洒落、随意乱卸建筑垃圾等行为,一年内经过两次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的,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外,三年内不予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
消纳场区四周 未设围墙罚1万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消纳场区四周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实体围墙,并配备防污染的设施;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地设施完好、卫生整洁;建立完善的消纳登记回执制度,及时登记并发放回执;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的垃圾。
消纳场区四周未按照规定设置围墙,配备防污染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地设施完好、卫生整洁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建立完善的消纳登记回执制度,及时登记并发放回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堆放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及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代为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