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28日讯 27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思路》等汇报后,通过了《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代市长林铎主持会议。
《办法》对于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如:未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质量装载建筑垃圾,超高、超量装载,或者让超高、超载、密闭不严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滞留装载机械。
《办法》首次推行了《运输卡》管理制度。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运输建筑垃圾前,持《建筑垃圾准运证》到哈尔滨市市容环卫部门领取《运输卡》,并随车携带备查,便于管理人员查看,监督其运输行为。
对于有超载、沿途撒落、随意乱卸建筑垃圾等行为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一年经过两次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的,除了按照规定处罚外,三年内不予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
《办法》首次对哈尔滨市居民个人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应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提前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并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苫盖严密,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雇佣经核准的运输车辆及时清运。
居民未在指定地点堆放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及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代为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