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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改革将按岗招人、以岗定薪
2011-01-07 08:28:57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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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7日讯 记者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近日,黑龙江省制定印发了《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事业单位划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由此,推进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促进人员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

  据了解,有别于身份管理,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因事设岗、按需设岗,有明确任职条件。根据《实施意见》中规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时,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并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这样一来,使“单位人”真正转变成为“社会人”,为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奠定基础,达到“人员能进能出”的目的。

  据了解,实行岗位管理,还解决了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高不能低等问题,竞聘上岗有条件要求,工作考核有职责标准,辞聘解聘有具体依据。岗位管理还确定了以岗定薪、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的原则,改变了过去按身份和职务等级确立工资待遇的分配机制,为“岗变薪变”、收入能高能低提供了政策依据。

  据了解,根据《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包括: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编制,其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执行。纳入实施范围的人员包括:纳入实施范围事业单位(包括参照执行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实施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为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为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为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据了解,按照《实施意见》规定,被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工作特点,确须兼任的,需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岗位等级划分

  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到十级职员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责任编辑:连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