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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重要商品价格波动大将启动应急价格监测机制
2011-01-14 09:56:10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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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4日讯 省政府通过了《黑龙江省价格监测办法(草案)》本报讯(记者王瑞)近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黑龙江省价格监测办法(草案)》。草案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等情况时,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启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实施应急价格监测等措施。

  当前,价格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价格监测,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报告、公布等活动。草案规定,我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应急报告制度。当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争购、抢购重要商品;购买重要商品频率明显增加等情况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启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实施应急价格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并提出应对措施的建议。

  此外,定点单位的价格监测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办法中要求的工作纪律,努力做好采价报价工作。在收集价格资料时应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价格监测的资料,违反此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证书或者标志牌,并可以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出现瞒报、虚报或者篡改价格数据资料的;泄露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的;将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用于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工作以外的其他目的的,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