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17日讯 城市道路建成一两年内就出现破损,马路拉锁屡治不见成效等道路管理顽疾将有望从源头得到治理。记者从市人大获悉,由市政府起草的《哈尔滨市道路管理条例(草案)》将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新路要预留5%的保证金为杜绝城市道路建设质量不高,建成后一两年就出现破损的问题,《条例(草案)》着重规范了建设质量监管活动,即严把审批关,工程开工前应当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投资30万元以上的道路建设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条例(草案)》还建立了质量保修和保证金制度,规定桥梁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其他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超过保修期的,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保修。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5%预留。
城市建管实现无缝交接由于城市道路建管交接立法滞后,出现责任不清、机制不顺、交接不及时,甚至不进行交接等问题。为此,《条例(草案)》在建管交接方面坚持无缝交接原则。为保证交付的道路工程符合对道路管理的要求,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时就通知市城管部门、公安交通部门到场参加。明确建管交接的时限、组织实施主体、相关责任单位、交接条件和方式。对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未申报建管交接或者未完成建管交接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管理维护并承担因维护不力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
道路将制定养护维修计划道路维修养护是管理好城市道路的重要环节。《条例(草案)》规定,由市城管部门根据道路类别、养护等级、养护维修定额和检测评定结果编制年度养护维修计划,经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按照市委和市政府关于管理权适当下移的要求,明确了哪些道路维修养护管理由市城管局负责,哪些由区城管局负责,对管理权限和责任作了界定。规定养护责任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等,并根据检测结果对道路进行维修。《条例(草案)》还加大了解决马路陷阱的力度,规定井盖丢失未在6小时内补齐,检查井破损未在24个小时内修复的,处以管护责任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为严格规范我市挖道行为,避免出现挖道过多、过滥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了挖掘道路实行计划管理的制度,每年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挖掘城市道路计划,除特殊情况外,未列入计划的不得挖掘。
《条例(草案)》规定了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几种情形:建设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内;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3年的;挖道单位违反挖掘城市道路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等。特别情况确需挖路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加收2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
为减少开挖道路,《条例(草案)》规定横过街挖掘城市道路应采取免挖路面的先进施工技术,因地下情况复杂需要开挖路面的,可以采用夜间半幅施工或者全幅施工方法,并按规定时限恢复道路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