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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107名农民工拿到40余万工资款
2011-01-19 09:21:27 来源:东北网-齐齐哈尔日报  作者:单鑫星  王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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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齐齐哈尔1月19日讯 这几天,高振财、周庆文等107名农民工因为要腰包鼓鼓地回家过年了而高兴。高振财说:“前段时间,因为拿不到工资都愁坏了,经过法院的积极协调和工作,我们从工程发包方那儿拿到了40多万元工资款,这下,我们107名农民工兄弟可以欢欢喜喜回家过年了。”

  2009年6月,某建筑公司与某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由某建筑公司承包建设该单位技术改造项目。然后,某建筑公司又将其中的一部分劳务活发包给孙某。孙某组织了一些农民工进行施工,但一部分工资拖欠未付。

  施工过程中,某建筑公司陆续预支孙某劳务费共计112.7万元。2009年12月施工完毕,经核算,某建筑公司应给付孙某劳务费109万元,即已超额支付3.7万元。

  孙某对此事不予认可,并称某建筑公司尚拖欠10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63880元。在此情况下,孙某组织农民工将某建筑公司诉至富拉尔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年1月25日,富拉尔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建筑公司给付107名农民工工资460480元。某建筑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某建筑公司称,该公司与107名农民工之间无法律关系,他们并非是某建筑公司雇用的,而是受孙某所雇,故农民工应向孙某主张权利;其次,某建筑公司已把劳务费超额预支给了孙某,所以,107名农民工拿不到应得的工资不是该公司造成的。应付劳务费为109万元,而某建筑公司实际已支付了112.7万元,此外,某建筑公司又代付零用工费81277元,施工过程中孙某领用的价值为358264元材料未返还,孙某还有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款43500元未付。由此,某建筑公司认为,不拖欠孙某任何费用,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某建筑公司将其从某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改造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工程发包给孙某进行施工,孙某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某建筑公司与孙某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施工期间,孙某陆续找来107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并已向107名农民工陆续支付了部分工资。针对所欠工资,孙某于2009年11月25日-30日期间,向被告107名农民工分别出具了工资欠条,共计460480元。某建筑公司及孙某均未与107名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孙某作为承包人,应当对其招用的劳务者即107名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应给付拖欠的10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60480元。某建筑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不应将本案诉争的劳务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的孙某,因此,在孙某未将劳务费给付其招用的劳动者的情况下,某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法院遂判决某建筑公司给付高振财、周庆文等107名农民工拖欠工资款460480元。

责任编辑:张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