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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拟为餐具消毒企业立规矩 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01-19 09:34:38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董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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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9日讯 18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对餐消企业的选址、生产布局、设备、设施等均有明确规定,还拟定了相关部门对餐消企业的监管办法。

  餐消企业禁设居民楼内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餐消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建于居民楼内。

  (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不小于30米。

  (三)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工作环境,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环境清洁。

  同时,餐消企业的生产布局应当合理,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总面积与消毒规模相适应,其中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消毒剂须保证人体安全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餐消企业在清洗、消毒过程中,消毒工艺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流程进行;消毒处理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必须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物理消毒方法对餐饮具进行集中消毒;消毒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温度对餐饮具进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卫生监督结果定期公布

  在监管方面,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餐消企业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达不到卫生标准的餐消企业,不得继续从事餐饮具的清洗、消毒、配送活动。

  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禁止不合规餐饮具在餐饮服务企业使用、流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依法吊销不合规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营业执照。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1月27日前,登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hrblaw.gov.cn/)在线反馈意见。或者邮寄信件至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政法文卫立法处(邮编150021),在信封上注明“餐饮具集中消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责任编辑: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