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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殴打盗贼将其拘禁几个小时 因维权不当被判刑
2011-01-19 21:35:12 来源:东北网  作者:高颖 付建国 岳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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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9日讯(高颖 付建国 记者岳云雪)大庆市让胡路区居民何文龙在抓到小偷后,不仅对其进行殴打,还要求其赔偿损失,非法拘禁他人达四个多小时。18日,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对这起非法拘禁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何文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0年9月25日晚上,受害人李某和几个工友在一起到旺旺小吃部吃饭,喝了二杯白酒。饭后,他被工友毕某送回家。到家时,其以为还有其他工友在饭店,便独自返回饭店。在返回饭店的途中,路过马鞍山平房何文龙家时,见屋里黑洞洞的,以为没人便产生进屋盗窃的歹意,把门斗东侧的塑料布撕开,把头伸进去。

  被告人何文龙与其爱人正在屋里睡觉,听到外面有动静,便下床将准备入室盗窃的李某抓获,并对其进行殴打。后来,发现小偷是其附近施工队的李某,便给施工队打电话,施工队的负责人宋某来到了现场。宋某联系了李某的父亲,商量如何解决此事。被告人何文龙以自己上一段时间家里被盗损失18000元为由,要求小偷李某予以赔偿。李某表示对何文龙进行赔偿,被告人何文龙于次日2时许将其放回,何文龙限制他人人身自由4个小时。

  26日14时,李某到让胡路公安分局报案称:9月25日22时,其在欲入室盗窃时,被房主何文龙当场抓获,后何文龙伙同另四名男子对其进行殴打并让其写一张18000元的欠条,直至26日1时才将其放回。接到报警后,通过电话联系上何文龙,让其到东湖分局配合调查,当天下午3时,何文龙和其妻子来到分局,故本案告破。2010年12月31日,检察院以被告人何文龙犯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文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本案中被害人入室盗窃的行为,在案件的引发上具有较大过错责任,且被告人何文龙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应减少刑法量,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