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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原房产维修基金可转到物业费中
2011-02-09 09:40:56 来源:东北网-鹤城晚报  作者:鲁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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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齐齐哈尔2月9日讯 “我是五龙街道西丰恒小区71组的居民,目前我们因房改致原房产维修基金都要转到物业费中,从2005年至今我家按建筑面积收取近500元,市里是否有相关规定?”近日,记者接到市民高先生的电话。

  随后,记者来到了高先生的家中,高先生向记者出具了相关的票据。记者看到在2002年3月22日出具的维修保证金的发票为1086.80元;在另一张发票上也同样写有1086.80元的发票,高先生说是物业公司后给的发票。高先生还出具了2005年1月—2008年12月和2009年1—12月的物业费用共计387.24元;2010年1月—12月的物业费发票为97.80元。由此,高先生认为其因房改原房产维修基金的1086.80元转移到了宏政物业公司的物业费中,很是疑惑。

  宏政物业公司第三分公司曹姓经理了解情况后,向记者出具了齐齐哈尔市建设局齐建发[2004]182号文件,即《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住房维修储备金和维修保证金调整使用办法的通知》。曹经理向记者讲,当时在房改售房时,制定并施行了在售房款中提取维修储备金和向购房人收取每平方米20元的维修保证金政策,在商品房销售时也实施了向购房人收取每平方米20元的维修储备金和每平方米20元的维修保证金(简称两金),意在用维修储备金本金和维修保证金利息对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为改变这种现状,确保住房维修养护均正常进行,更好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作出调整。

  曹经理进一步向记者解释说,其一,将维修储备金转变为房屋维修资金;其二,将收取个人的每平方米20元维修保证金本金转变为物业管理费;其三,维修储备金变换为维修资金后,各单位将占用资金全额储存到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因特殊情况不能金额上缴的单位,可以用房产抵押,按房屋售价的60%折价抵账;其四,占用“保证金”的开发企业,要将占用的保证金转到物业管理企业,由物业管理企业同业主对账;其五,维修保证金划为物业管理费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同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保证金从折算之日起按现行收费标准逐月抵缴,在小区向业主公布,抵缴归零后,由业主逐月向物业管理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文件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现在是否按此规定执行?”“对,我市一直按此规定执行。”曹经理告诉记者。

责任编辑: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