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车损2000元以上也可私了 责任分三级均有过错负同责
2011-02-11 10:41:52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黑龙江新闻网讯 目前,因一般性交通事故引发的拥堵,甚至引发的二次事故,已成为市民企盼得到有效解决的主要交通问题。为此,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结合城市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草拟了《哈尔滨市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规定,白天发生在哈市城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符合一定条件下,不需通过交通管理部门均可自行协商处理,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其中各方均有过错的,无论过错大小均负同等责任。肇事当事人逃逸的或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将按规定处罚。

  车损2000元以上可自行协商处理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哈市城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道路上,每天7时至19时发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车辆损失交通事故,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均在省内保险公司投保并在有效期内的,当事人均可自行协商处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一是事故各方均投保了交强险,且车辆损失金额均在人民币2000元(含)以内的;二是事故各方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

  当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各方应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对车辆前后45度角分别拍照,并拍摄现场全景和车辆全景(含车辆号牌)及车辆碰撞部位照片。各方互验有效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就近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告知当事人保险报案号,并与当事人约定办理理赔的地点。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避让。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双方填写《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并相互签字确认后按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当事人自行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应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责任分三级 均有过错负同责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本办法处理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分全部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各方均有过错,无论大小均负同等责任,无过错的不担责。

  一方无过错或有过错但与事故成因没有关系,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驾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驾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隔离设施,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驾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驾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行的。

  ◆驾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驾车逆向行驶的。

  ◆驾车变更车道时,未让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驾车遇有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驾车追撞前方等信号或行驶机动车尾部的。

  ◆驾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驾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驾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驾车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驾车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驾车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驾车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驾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转弯的。

  ◆驾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的,未让无障碍一方先行的。

  ◆驾车超车后未与被超车拉开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驾车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其他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

  一方负全责的,各方应同时到与全责方保险公司约定地点,由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对事故各方车辆查勘定损,并按保险规定和流程办理。各方负同等责任的,应选择确定一家保险公司约定地点,并同时前往该地点办理查勘定损事宜。原则上与车辆损失较重的一方承保公司约定地点办理,按保险规定和流程办理。保险公司间相互代为查勘的,负责查勘定损的保险公司应向事故各方提供相关理赔材料,其他保险公司应认可其查勘定损结果。

  发生十二种情形应报警

  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事故涉及人员伤亡,或者当事人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等十二种情形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无机动车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有交强险或商业车险但不在保险期内的。

  ◆使用假牌、假证、套牌、套证的。

  ◆驾驶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车辆有一方不能自行移动的。

  ◆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未对现场肇事车辆拍照或摄像进行固定证据的。

  此外,一方肇事当事人逃逸的,其他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承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未投保车辆损失险的,由逃逸方自行承担。肇事当事人逃逸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处罚。

  拟成立交通事故

  快速处理及理赔中心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征求意见稿规定,哈市应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理赔中心,实行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与理赔一站式服务。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理赔中心应合理布局,并根据情况增设。事故车辆进入快速处理及理赔中心后,索赔材料齐全的应于当日内支付赔款。

  哈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哈尔滨市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1年2月15日前,登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hrblaw.gov.cn)在线反馈意见。或者邮寄信件至: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政法文卫立法处(邮编1500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