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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涉众型经济犯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占四成
2011-02-17 09:10:57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陈宝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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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17日讯 在三年以来我市受理的276件439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占比重最大,占发案总数的38%,非法经营罪占36%,集资诈骗罪占9%。纵观众多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者多为法律素质不高、投资经验不足、防护意识淡薄的老年人、下岗工人、农民等群体。

  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

  据介绍,目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新特点:

  ———紧随市场热点,骗局设置巧妙。为牟取暴利,不法分子往往精心设立各种骗局,特别是利用人们对新事物的好奇,以新的投资经营模式以及高科技产品的名义诱骗投资人。如王某打着“国家科委星火计划”的名号,以10%至25%的高息为诱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何某等人成立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招募“普洱茶文化推广员”的方式非法集资,诱使应聘人员以7000元以上价格购买价值仅220元的普洱茶,共向1159人非法集资,涉案金额2700余万元。这些紧跟市场热点不断变换的欺骗手法,具有极大迷惑性,不仅普通群众容易上当,就连执法人员有时也难以辨别其违法性,影响对其及时取缔和打击。

  ———利用媒介,虚假宣传扩大影响。为劝诱投资人,不法分子几乎利用了所有能利用的现代媒介,如发送手机短消息、虚假广告,有的甚至邀请学者及社会知名人士召开研讨会、发布会。集资诈骗8.6亿元的“金源葆”一案,为制造回收螺旋藻出口盈利的假象,以达到继续骗取群众投资的目的,2007年9月,庄某授意伪造若干俄文合同,并邀请俄罗斯商人到哈尔滨市,举办声势浩大的签约仪式,编造金源葆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的假象,谎称回收鲜活螺旋藻出口俄罗斯盈利。

  ———犯罪伪装性更强,查处难度更大。现阶段涉众型经济犯罪分子除继续使用“虚假骗局”、“高额回报”等传统伎俩之外,还逐步衍生出一些新的立体化欺骗手段和犯罪方式,以取得合法经营主体资格掩人耳目。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合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代表身份,有正规的营业执照。如“金源葆”一案中,庄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润,成立100多家分公司,通过编造与中国科学院某公司、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业委员会等知名单位的关系,夸大企业实力,骗得信赖。

  ———犯罪组织趋向传销式、家族化等多元化共同犯罪结构。近年来的新型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组织结构更加严密,这种严密性已不单纯体现于公司结构和分工的完整性、明确性上,而是更为突出地表现为利益关系的严密有序。如金源葆公司集资诈骗案中,该公司经过周密策划,在亲友中培养了多名骨干分子,推行按照集资额给予奖励的“激励政策“,迅速拉动集资额的攀升。这样的集资诈骗犯罪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已具备了传销的特征,上下线之间的利益关系相互紧密依赖,犯罪组织结构愈发紧密。

  ———犯罪分子隐蔽性增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多具有一定组织性,主要策划者多居于幕后进行遥控指挥,通过雇用社会上闲散人员和发展下线方式作案。在某经贸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何某雇用陈某和王某从事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具体运作,诈骗金额高达2300余万元。由于在合法注册公司掩护下,犯罪嫌疑人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利用他人身份注册公司,平时也不参加公司的运营,表面上与公司没有关系,给侦查机关的侦破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被害群体多为想赚“快钱”群体。此类案件被害人群体多为老年人、下岗工人、富裕地区的农民和社会闲散人员。这些人由于法律素质不高,投资经验不足,防护意识淡薄,极易被不法分子的不实宣传所鼓动。如宾县检察院受理的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共吸收192户居民的资金900余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500余万元。又如焦英霞集资诈骗案被害人达8264人,造成被害人损失7.59亿元。

责任编辑:韩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