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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五大建议为黑龙江省棚改“添砖加瓦”
2011-03-13 09:39:20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王雪梅 郭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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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2008年以来,黑龙江省以改善低收入群体住房条件为核心,重点开展了棚户区改造工程,并将其列为全省“十大民生工程”之一。尽管我省棚户区改造已经全面铺开并取得初步成效,但依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驻黑龙江省全国政协委员在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纷纷建言献策,为加强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工程“添砖加瓦”。

  矛盾与问题

  棚改工程量大,任务繁重

  全国政协委员、省工商联主席洪袁舒告诉记者,我省共有棚户区9840.16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60.5万户,大都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人均居住水平低、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环境卫生脏乱差,严重阻碍了棚户区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配套投资巨大, 企业无法承担

  “各地棚户区改造工程所需配套资金和配套基础设施投资巨大,而国家安排的棚户区改造资金中并没有包含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建设资金,一些企业难以靠自身投入解决。”全国政协委员钟杰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据初步测算,按现行政策,我省所需配套基础设施投入约为26亿元,部分企业为保证棚户区改造的顺利实施,只能依靠贷款解决配套资金缺口,还贷压力巨大。

  居住成本高,居民负担重

  钟杰认为,虽然不少居民喜迁新居,但接踵而来的是居民因为承担不起小区维护运营费用而忧心忡忡。按照国家规定,棚户区回迁户要缴纳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尤其是林区棚户区居民收入较低,且大多数为单职工家庭,没有能力缴纳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加之水、暖、电、气及物业管理成本较高,职工难以承受。

  特困群体问题突出,个人无力支付

  棚户区改造和危旧房改造优先解决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等贫困家庭的问题。然而,全国政协委员马立群在调研中发现,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虽然采取了减少套型面积、实行廉租住房等措施,但仍有相当一部分老、弱、病、残及离退休职工无力承担需要个人支付的部分房款,有的特困户连基本生活都很难维持。

  当前,如何抓住国家扩大内需之机,采取更加积极、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我省棚户区改造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百姓满意。


 

  委员建议

  建议一:高度重视配套资金筹措

  建议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性资金,政府每年在新增财力中应安排适当资金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拓宽棚户区改造投融资渠道,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工程;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

  建议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由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建议三:与城镇建设结合

  有关部门将棚户区改造和林场撤并规划、小城镇布局紧密结合起来,进行统一规划、资源共享、降低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投资和浪费。

  建议四:提高居民收入解决居住费用

  在适当增加国家的补助投资以外,更主要的是变“外来输血”为“内生造血”,各地要通过大力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促进就业、增加收入,从根本上提高和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同时,对棚户区居民给予供暖补贴,尤其是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在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面,要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有照房屋“拆一还一”,其他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建议五:加大林区棚改优惠

  我省各地应该参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等,给予棚户区改造工程优惠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如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地税部门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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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