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13日讯(记者 顾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消费者协会在历时两年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之上,制定了《黑龙江省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商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3月12日起实施。
据了解,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产销量和消费者拥有量大幅增长,但国家至今未对这些新型电视机的主要部件指向、三包有效期限,以及整机的退货折旧率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大量消费争议产生,消费者对此抱怨多多。上述四厅局和省消费者协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制定、出台了这个《办法》。
《办法》的突出内容是对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主要部件的具体指向、三包有效期,以及整机的退货折旧率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办法》的实施,必将对顺利解决电视机商品消费争议、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视机生产销售的健康发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附:《办法》具体规定
明确了主要部件的具体指向。1995年国家四部委制定和颁布《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时,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商品还没有上市。该《规定》规定黑白和彩色电视机的主要部件是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和集成电路(三包有效期为3年),而后来上市的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中替代显像管等前述主要部件的是显示屏、数字信号处理板、IC电源板等。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的显示屏等部件,其绝对成本价格以及在整机中所占的价值比重是相当高的,而且其功能显然相当于传统电视机的显像管,因此理所当然属于主要部件。但由于没有新的明文具体规定,一些电视机生产商坚持说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的显示屏等新型部件不属于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只能按1年计算。这就造成大量的消费者投诉难以解决。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消费者协会自2006年至2010年四年总计受理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消费者投诉2324件,其中绝大部分是由于液晶(或等离子)显示屏等部件出了问题而导致的。因此,《办法》明确规定,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的主要部件为显示屏、数字信号处理板和IC电源板等,其三包有效期与黑白和彩色电视机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一样为3年。
规范了退货折旧费偏高的问题。现实中,在三包有效期内,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而消费者不愿换货而选择退货时,经营者是按自开具发票之日至退货之日,每日0.1%的折旧率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这就造成,一台液晶或等离子电视机的价款,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3年)内的第2年零9个月就完全折没了,此时消费者实际上根本无法选择退货,因为一分钱也退不回来;如果退货时该电视机已经购买了2年零11个月,那么理论上消费者还得“倒找”给经营者两个月的折旧费数百元。在三包有效期内,商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不愿换货而选择退货,其原因是商品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者售后服务问题,消费者对该品牌商品或者该规格型号的商品失去了信心。这本是经营者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他们收取的折旧费如此之高,就使得他们几乎逃避掉了自己应负的责任,这显然很不合理!商品的寿命期标准应当是退货折旧率的重要参数之一。作为耐用消费品的电视机的寿命期标准在国外一般是十年,中国境内生产的电视机商品,其寿命即使短一些,也不应和不会与国外相差很多,保守地说按6年计算应该说是最起码的了。基于上述充分理由,《办法》要求,在黑龙江省境内销售的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的退货折旧率,比照黑白电视机的退货折旧率,按每天0.05%执行。
明确要求经营者销售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时座架或者壁挂架不得另行计费。现实中,一些经营者销售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时,对座架和壁挂架另行计价,甚至高收费,消费者对此十分不满,反映强烈。事实上,座架或壁挂架与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是一个整体,缺少了座架或壁挂架,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无法像传统电视机那样随意往桌子上甚或地板上一放就可以收看电视节目,消费者无论如何也不能抱着、扶着液晶或等离子电视机收看节目。座架和壁挂架另行计价,表面上会使商品的价格显得便宜一些,但加上座架或壁挂架的价款,总价款其实并不便宜。实际上,这种“销售策略”除了在客观上“展示”了经营者在这一问题上的不讲道理并引起消费者的极大不满外,并无什么真正的好处。因此,《办法》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时,对座架和壁挂架可任选其一,经营者不得另行计价;如果消费者对座架和壁挂架都想要,销售者可对其中之一另计价款。这样规定,实质上既有利于消费者的感受,也有利于经营者的形象和长远利益,是对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利益的一种公平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