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齐齐哈尔3月15日讯 没有标注任何期限的购物卡,商家却单方声明购物卡作废商家拒付商品遭消费者质疑
单位发放的购物卡上没有标注有效日期,市民消费时却遭到超市单方声明,购物卡已经作废,停止继续使用,不能再支持消费者购物。为此消费者非常质疑,单位已将钱付给了超市,超市不能自行说作废就作废,超市有什么理由可以拒付商品。
3月11日,市民杨先生拨打本报消费维权热线,称其去年中秋节时单位发放了购物卡,在龙沙区合意路某超市可以选购商品。因购物卡上没有标注任何期限,当时也没有急于去超市购物,他在今年3月初去该超市购物时,超市营业员却拒绝支付商品。经多次交涉,超市负责人声称购物卡已经超过购物期限,根据超市规定,购物卡作废了。
“单位给职工发放的福利购物卡,单位已将钱付给了超市,超市不能单方说作废就作废,我一定要讨个说法。”说到与超市理论时,杨先生十分气愤。杨先生认为,购物卡实质是单位预先支付商家货款后取得的付货凭证,既然商家收了钱,有责任让消费者选择商品。购物卡上没有标注任何期限,超市不能自行说购物卡作废,逃避应尽的付货责任。
本报消费维权热线接到杨先生投诉电话后,记者会同龙沙区工商局12315执法人员赶到该超市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在确认杨先生持有该超市购物卡后,认为超市单方声明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超市应当根据购物卡面值向消费者付货。在12315执法人员的协调下,超市负责人同意杨先生可以继续使用购物卡购物。
龙沙区工商局12315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购物卡是杨先生单位预先付款后取得的,超市在其经营期间应当根据购物卡面值向顾客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