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闻网讯 14日,哈尔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哈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提出,今后哈市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和保证金制度,除桥梁工程外,其他道路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证金由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5%预留。
草案提出,哈市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城市道路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桥梁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其他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超过保修的,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维修;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由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5%预留。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应当逐步实行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定额承包制和大修工程招投标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内;在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3年的;挖道单位违反挖掘城市道路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等。特殊情况确实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哈市城管部门审查后,报哈市政府批准,加收1倍至2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