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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售车涉嫌商业贿赂等“五宗罪”
2011-03-15 09:51:47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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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5日讯 近年来,一些汽车经销商利用消费者对于某些紧俏型轿车急于提车的心理,肆意加价售车,这一现象逐渐呈现公开化、合理化的趋势。14日,哈尔滨、北京、天津等21城市消费维权联盟联合发布维权观点,一致认为加价售车或变相加价售车是供求决定价格论掩盖下的违法行为。

  21城市消费维权联盟调查显示,一些经销商利用消费者对紧俏车型急于提车的心理,在厂家指导价外,要求消费者额外再支付一笔费用,少则三五千元,多则三五万元,且没有收费凭据;有的采取变相加价的方式,收取异地提车费,或强制加装数万元但实际价值仅数千元的装饰……对此,汽车生产厂商推说加价行为是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厂家无权过问,经销商则称价格的浮动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

  收取加价费到底合法不合法?究竟该怎样定性加价行为?加价售车侵犯了谁的权益?21城市消费维权联盟认为,加价售车或变相加价售车是供求决定价格论掩盖下的一种违法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务院价格监管法规,侵犯了正常排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汽车经销商加价售车的行为涉嫌“五宗罪”。

  一是加价款是急于提到紧俏车型的消费者,为超越排在前面的购车者额外支付的一笔“加急补偿费”,或称“加塞儿费”,导致正常排队人等候时间延长,使用权受到一定损害,所以加价款应作为对正常排队不能及时提车的消费者的“补偿费”,其权益属于正常排队的消费者。收取加价款实际上是收取商业贿赂,强制搭售汽车装饰则涉嫌不正当竞争;二是加价售车违反了相关价格法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是既不开发票也不上税的加价款,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因为国家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核定依据是厂家指导价,即使开具装饰费或维修服务费发票,由于税种不一样,前者税率只有5.5%,而车辆购置税税率约10%,仍有偷逃税款之嫌;四是强迫消费者以畸高价格购买装饰,推出高配版、搭售保险、强制贴膜、加装GPS导航系统、倒车雷达等变相加价的措施,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五是经销商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将车拿给“加塞儿者”,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收受商业贿赂。

  21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被“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的假象迷惑双眼,加价售车行为实际上是在供求决定价格论掩盖下的一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提高维权意识,坚决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执法部门同时应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这一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加价售车现象的蔓延。

责任编辑:张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