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3月18日讯 17日召开的哈市政府常务会原则同意了《哈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稿)》。
根据《办法(修订稿)》,哈市确立了“设置与内容分开、牌匾与广告合一”的新管理模式,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定位为市容管理。同时,针对商服牌匾内容日益广告化、体量超大、数量过多过密的现状,将其作为户外广告的一种类型,实行牌匾和广告一起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将通过划分严禁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适宜设置区,实行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统一由城管部门负责,对利用公共交通工具等跨区域流动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部门委托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利用其它车辆的,由市城管部门委托市公安交通部门负责。
根据《办法(修订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妨碍生产生活、影响观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设置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窗的;占用城市湿地,影响城市绿化景观、树木生长的。
根据《办法(修订稿)》,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市政府确定的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及标志性建筑;建筑物屋顶、立交桥和人行过街天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适宜设置区除外);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树木、绿篱、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电力、通信等设施;出租汽车车体外部、轮渡船只船体外部、公共汽(电)车车体外部(不含车体两侧),轮渡船码头及售票厅、公交线路调度室等公共交通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