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13日讯 记者昨天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草案)》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反社会保险征缴责任等行为引发纠纷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拖欠工资纠纷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条例(草案)》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有关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人力社保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结合情节严重程度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承包人拖欠工资建设单位先行垫付
针对建设工程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社保部门可以责令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资拖欠等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单位或者个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人力社保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人或者违法承包人先予支付。
违反社保缴纳规定单位负责人受罚
《条例(草案)》明确,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规定,拒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责令先行申报缴纳。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人力社保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算。
违反社会保险缴纳规定强迫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用人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4月22日前,通过下面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hrblaw.gov.cn),在线反馈意见。
2.邮寄信件至: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政法文卫立法处(邮编1500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