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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丈夫起诉讨要生育权 妻子不要孩子法院判决离婚
2011-04-27 09:46:44 来源:生活报  作者:黄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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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4月27日讯丈夫想要孩子,妻子却坚决不同意生育,原本恩爱的夫妻开始分居,最后,丈夫向法院提请离婚。25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准许34岁的原告成某与32岁的被告曹某离婚。

  想要孩子劝说妻子四年

  2005年,成某与相貌出众的曹某结婚时,曹某曾对成某表示她不想生孩子。当时,成某口头上同意了妻子的要求,但心里一直想着慢慢劝说妻子改变主意。

  婚后,成某一直努力工作赚钱,对妻子也百依百顺,有机会就和妻子商量生孩子的事。但每次成某提起此事,曹某总说不想要,或是等工作稳定、条件好了再说。

  2009年1月底,成某终于买下了属于他们夫妻俩的楼房,不久,曹某怀孕了。生活稳定了,妻子也有了身孕,成某喜出望外,天天忙前忙后地收拾家务、照顾妻子。

  妻子堕胎夫妻感情破裂

  2009年2月20日,曹某瞒着成某偷偷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得知孩子没了,成某和妻子大吵了十多天。成某表示,现在生活好了,应该生个孩子。但曹某说,她不想降低生活品质、不想破坏身材,总之是不想要孩子。

  多年来,身为独子的成某没少被父母催促生子,但是怕破坏和妻子的感情,他一直轻声细语地和妻子商量,为此受了不少“夹板气”。这次见妻子铁了心不要孩子,他顿时觉得心灰意冷,于是搬进单位的集体宿舍,与妻子分了居。

  矛盾难调法院准许离婚

  2011年3月24日,成某再次劝说妻子考虑生孩子无果后,产生了离婚的想法。成某与曹某协议离婚时,却遭到拒绝。曹某认为,生不生孩子是女人的权利,不是男人离婚的理由。僵持到最后,成某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自由,即妇女有选择生育孩子的自由和不生育孩子的自由。但同时《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中对男子生育权也有明确规定,即男子同妇女一样有生育的权利和自由。在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妇女还是男子的生育权只有靠夫妻双方的努力才能实现。只要妻子坚持不怀孕或者怀孕后坚持堕胎,丈夫的生育权就将受到侵害。但是丈夫又不能强迫妻子怀孕生子,因为那样将侵犯妻子的生育权。一方坚决要生育,而另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生育,这必然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且只有离婚之后双方才能更好地实现各自的生育权。另外,本案中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两年,达到了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故作出准许双方离婚的判决。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