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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生育独生子丈夫起诉 法院判:离婚实现各自生育权
2011-04-27 09:35:07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付建国 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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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7日讯 夫妻俩原本很相爱,但是由于妻子坚决不同意生育,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奈的丈夫将妻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予离婚。4月25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准予原告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

  成某是家里的独生子,2005年与曹某结婚时就想着尽快要一个宝宝,但妻子曹某却说现在双方的工作都不够稳定,等工作稳定一些条件好一些再要孩子,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孩子也好。于是,双方商定暂时不要孩子,待拼搏几年后,多挣些钱再说。2009年1月底曹某怀孕了,成某非常高兴,天天忙前忙后地收拾家务。但曹某在同年2月20日瞒着丈夫成某擅自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成某知道后,非常生气,俩人还为流产的事吵了十多天。后来成某想尽各种办法劝曹某再怀个孩子,但曹某说什么也不干。成某心灰意冷,开始与妻子过上了分居生活,天天自己住在单位的集体宿舍。

  在分居的日子里,成某虽然很思念妻子,但是一想到妻子如此无情,竟被着自己把孩子偷偷的打掉时,他的爱立即就转变成了恨。今年3月24日,当他再次提出让妻子考虑生孩子的事,没想到妻子依然不同意,成某感觉夫妻关系已到了尽头,并产生离婚的想法。但当他提出要与曹某离婚时,遭到曹某的严厉拒绝,并声称女人不是生孩子机器,并指责成某思想太陈旧。曹某认为生不生孩子这是女人的权利,而不是男人离婚的理由。无奈之下,成某诉讼到法院,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自由,即妇女有选择生育孩子的自由和不生育孩子的自由。但同时《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中对男子生育权也有明确的规定,即男子同妇女一样也有生育的权利和自由。在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妇女还是男子的生育权只有靠夫妻双方的努力才能实现。只要妻子坚持不怀孕或者怀孕后坚持堕胎,丈夫的生育权就将受到侵害。但是丈夫又不能强迫妻子怀孕生孩子,因为那样将侵犯了妻子的生育权。一方坚决要生育而另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生育,这必然会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另一方面也只有在离婚之后,双方才能更好地实现各自的生育权。

  另外,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已经分居两年,也达到了夫妻感情破裂程度,故法院作出上述准许双方离婚的判决。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