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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10日起施行烟花爆竹管理新规 高层放鞭炮最高罚一千
2012-01-10 08:50:09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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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月10日讯 哈市政府重新制订的《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10日起开始施行。《办法》规定,高层建筑禁止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在经营方面,《办法》规定,企业或个人应当取得烟花爆竹批发、常年或者临时零售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同一零售经营者有多个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的,每个经营场所应当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禁止在人员密集、易燃易爆、重要建筑物、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以及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批发企业不得在哈市城市、镇的建成区内设置有烟花爆竹实物的批发经营场所;批发企业负责回购、回收或提供场所存放零售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期满后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

  在燃放方面,《办法》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范围。哈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以外范围区域,在下列时间和经批准的时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期间,除农历除夕以外,每日6时至24时;农历除夕,零时至24时。在哈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公安部门批准,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举办。禁止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纸手榴弹和单体药量超过30克的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高层建筑和构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