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16日讯 15日,记者从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获悉,我省新修订的《黑龙江省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内中介机构只能收取公证性、代理性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服务收费。社会团体收费包括社会团体会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
中介机构收费:婚介收费市场调节
根据《暂行办法》,中介机构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对审计、评估、代理、担保、认证、招标、技术培训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属于中介范畴的检验、鉴定、公证、仲裁、认证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咨询、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社会团体收费:项目和标准须公示
根据《暂行办法》,社会团体收费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和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需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收取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省级社会团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社会团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市(地)、县(市)社会团体收费标准由市(地)、县(市)社会团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社会团体自主确定。
《暂行办法》已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