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互联网运营(接入)服务单位开展备案管理的通告
哈公告[2012]1号
为做好我市互联网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全市互联网运营(接入)服务单位进行登记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备案对象包括: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提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性ICP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数据中心、虚拟专用设备等互联网运营(接入)服务的单位。
二、备案内容
各互联网运营(接入)服务单位的网络IP地址(地址段)、服务器IP地址(地址段)、域名、栏目、网站维护人员、安全员、联系电话等主要内容。如有变更的,须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备案公安机关重新报备。
公安机关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经审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
三、备案程序及材料报送
(一)互联网备案
备案单位需登录哈尔滨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网站(//www.hrbdjbh.net),在“互联网运营(接入)服务”专栏内进行互联网在线备案。
(二)材料报送
互联网备案成功提交后,备案单位须将以下材料提交哈尔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1.营业执照复印件、互联网运营(接入)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2.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单位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
3.安全管理制度:网站、用户、设备等互联网接入审核制度、接入内容信息巡查制度、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制度等。
四、备案时限
建立互联网数据中心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托管主机、虚拟空间的单位需在3月20日前在上述网站进行互联网备案,并在3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对于拒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用户,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将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备案联系人:潘庆立,刘勇
联系电话:87661788 ,87661012 传真电话:87661862
哈尔滨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