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哈市将对擅用松花江流域滩涂者罚款10万元
2012-03-30 20:56:35 来源:东北网  作者:高长利 王蕊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3月30日讯(记者高长利 王蕊) 为了改变盲目开发利用滩涂的现状,更好地保护滩涂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日前,哈尔滨市政府拟出台《哈尔滨市滩涂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规范松花江河道内常水位和洪水位之间演变形成的滩地和沙洲的保护和利用。

  《条例》中规定,未经哈尔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松花江干流哈尔滨段西起哈尔滨市道里区与双城交界、东至大顶子山杭电枢纽坝址,全长123公里范围内的滩涂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更不可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不可砍伐林木、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非法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可开采地下资源,以及拆除、占用、移动护滩、护岸、防汛工程设施等破坏行为。

  《条例》中明确,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滩涂并有违法所得的,由哈尔滨市水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针对未经批准,并擅自改变滩涂利用项目用途、范围的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另外,未按照保护方案履行滩涂保护义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哈尔滨市现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征求意见或者建议,截至日期为2012年4月5日。

  网址://www.hrblaw.gov.cn

  邮寄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农林财经立法处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