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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台“禁令” 民警过错引发有理信访将追刑责
2012-03-31 09:38:59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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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31日讯 30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风办获悉,为全面推进行政问责规定的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台了《群众有理信访案件问责规定(试行)》(简称《规定》),将于4月22日正式施行。该项《规定》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建局以来出台的第一部对引发“初信初访”的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的内部准则,也是第一部将信访工作与行政问责直接挂钩的局规禁令。

  该《规定》共分10条,主要针对解决公安工作中容易引发群众信访的17类问题,对“初信初访”案件评审的工作流程、引发群众有理信访的责任人应采取的组织处理手段和经济惩戒措施均有明确规定。在监督体制上,将信访、纪检、法制、督察等内部监督部门有效整合起来,加强对案件办理流程的监督检查,立足从执法源头控制住信访问题的发生。通过成立由市、区两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挂帅的信访案件评审委员会,对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问题逐案评审,确认群众诉求合理性,依据评审结果,相应做出处理决定。在问责手段上,《规定》明确要求,因民警过错引发群众有理信访的,一经查实,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绝不姑息;给信访群众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视具体情况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引发重大、有影响的信访案件,要给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该《规定》结合哈尔滨市公安队伍的实际情况,设定了17种违规行为和5种组织处理手段,重点解决个别基层单位在接受报警、处理报警,受案、立案,调查取证,证据保管,办案时限,涉案财物扣押,勘验检查鉴定,证照办理,治安案件处理,接待群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适用于哈尔滨市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民警,并特别强调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民警出现过错引发有理信访,其单位负责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执行效力上,《规定》坚持“新访新办法、旧访老政策”的原则,即今年4月22日《规定》正式实行后新发生的信访问题,要逐案评审,问责到位;对今年《规定》实行前发生的信访问题,要按照2011年哈尔滨市公安局颁布实施的《哈尔滨市公安机关信访案件倒查追究制度》启动问责,有效解决以往工作中出现的“个别久访不息案件责任不清、认定有难度、组织处理无法执行”等问题,架起执法办案的“高压线”,警示广大民警公正执法、廉洁自律。

责任编辑: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