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3月31日讯 30日,记者从哈市政风办获悉,为全面推进行政问责规定的贯彻落实,哈市公安局出台了《哈尔滨市公安机关群众有理信访案件问责规定(试行)》(简称《规定》),将于4月22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是哈市公安局出台的第一部对引发“初信初访”的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的内部准则,也是第一部将信访工作与行政问责直接挂钩的局规禁令。
《规定》共分10条,主要针对解决公安工作中容易引发群众信访的17类问题,对“初信初访”案件评审的工作流程、引发群众有理信访的责任人应采取的组织处理手段和经济惩戒措施均有明确规定。
《规定》要求,通过成立由市、区两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挂帅的信访案件评审委员会,对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问题逐案评审,确认群众诉求合理性,依据评审结果,相应做出处理决定。因民警过错引发群众有理信访的,一经查实,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引发重大、有影响的信访案件,要给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设定了17种违规行为和5种组织处理手段,重点解决个别基层单位在接受报警、处理报警,受案、立案,调查取证,证据保管,办案时限,涉案财物扣押,勘验检查鉴定,证照办理,治安案件处理,接待群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民警出现过错引发有理信访,其单位负责人必须要承担相应责任。
今年4月22日《规定》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信访问题,要逐案评审,问责到位;对今年《规定》施行前发生的信访问题,要按照2011年市公安局颁布实施的《哈尔滨市公安机关信访案件倒查追究制度》启动问责。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