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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出台新规提高军人医疗、住房等方面抚恤待遇
2012-05-13 06:27:16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徐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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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5月13日讯 11日晚,哈尔滨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并于近日发布施行。《办法》与原来相比,在交通、医疗、住房、取暖等方面提高了军人抚恤待遇。

  生活补助

  《办法》在国家抚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规定对年收入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可以按照不低于抚恤补助标准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增发抚恤补助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

  而对年收入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属于孤老或者孤儿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定期抚恤标准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增发定期抚恤金。此外,还规定对在乡已故的孤老残疾军人和孤老复员军人的配偶,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民政部门参照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医疗待遇

  《办法》除规定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参加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待遇外;还规定了发放门诊购药救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等优待措施。

  交通优待

  为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交通方面的优待,《办法》规定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购票,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百分之五十的优待;残疾军人、义务兵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含郊区线)、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

  住房优待

  为了解决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办法》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优待、城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优待。

  减免热费

  为了解决抚恤优待.对象冬季取暖困难,《办法》规定城镇户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符合热费减免条件的纳入市或者县(市)供热保障范围;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村户籍的上述抚恤优待对象,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政府负责解决取暖燃煤。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