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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公布价格欺诈七大手段 虚构原价最高罚款50万
2012-06-13 09:39:34 来源:生活报  作者:于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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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3日讯 连日来,本报联合省物价局开展“明明白白消费物价专家为您支招”的专栏,受到了广大市民的关注。市民如遇价格欺诈陷阱,可拨打价格举报中心电话12358进行举报,“虚构原价”、“短斤少两”等行为最高罚款50万元。

  手段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案例:某家居用品品牌举办商品特卖会,某款床上用品标示原价190元,现两折优惠,价格为38元,实际上此款商品从未以190元的价格销售过。

  提醒:不要被商家虚假的打折促销所吸引,要理性消费。  

  手段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案例:某家居建材市场中某品牌宣传称“全场三折起”,实际上场内并没有三折的商品,全部为三折以上的商品。

  提醒:消费前一定要问清承诺的内容,以及能否兑现等情况。  

  手段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案例:某商场向顾客宣传,某品牌空调“进价1980元,只售2000元”,实际上该商品在其它商场售价1800元。

  提醒:要货比三家,准确了解市场信息后再消费。  

  手段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案例:某商品价签标示为一等品,而包装上显示为二等品。某超市销售散装秋木耳,零售价为150元/千克,经过该超市分装成袋后,某袋标示重量为0.132千克,零售价格19.80元,经过现场称重后,实际重量为0.128千克,价格应为19.20元,短斤少两,克扣消费者差价0.60元。

  提醒:购买时不能只看价格,还要考察商品质价是否相符,数量有无偏差,以免上当受骗。  

  手段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案例:某仓买店销售某种香烟每盒15元,高于市场上同类商品价格,商家谎称是“政府定的价格”。事实上是经营者自主定价。

  提醒:商品价格如有不清楚的,可通过当地价格举报电话进行咨询。  

  手段六: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某服装柜台“五一”促销,某款连衣裙标示特价438元,实际上此前这款连衣裙售价为380元。

  提醒:不要被打折、特价等促销手段蒙蔽双眼。  

  手段七: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某商场元旦促销,满300元减100元现金,某品牌女鞋标示价格为1980元,参加促销活动后需支付1380元,实际上此前该女鞋售价为1180元。

  提醒:谨慎参加促销返券、送现金等活动,不要陷入无谓消费的怪圈,成为消费游戏的一员。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