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政务·政策  >  政策
搜 索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监督办法》出台
2012-07-03 10:42:24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陈程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7月3日讯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获悉,《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监督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办法》对污染物排放单位应该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

  根据《办法》,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并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结果承担责任。

  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建设,无工艺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满足处理、净化、处置、再生利用污染物的需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配备预警设施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新建的国家、省和市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县(市)级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既有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市、县(市)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者在线监控设施。

  提倡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

  《办法》明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包括自行运行和委托运行。提倡污染物排放单位将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

  受委托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按照相应类别和等级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外埠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在哈市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的,应当向市环保部门备案。

  受委托运行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委托运行服务合同义务,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因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给污染物排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环保设施停运检修应提前申请

  根据《办法》,环境保护设施因检修、维护等原因需要停运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市、县(市)环保部门申请。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回复。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设施停运期间,应当增加对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检查频次,加强对污染物排放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监督。

  环境保护设施因故障或者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县(市)环保部门报告;发生污染事故时,应当在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环保部门报告,市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应及时公布

  《办法》明确,环保部门应当采取自动监控系统监控和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及谋取个人和单位利益;不得向污染物排放单位指定、推荐环境保护设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

  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公布。

  单位和个人发现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责任编辑:张广义